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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洲豬瘟專區

依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】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公告:

  1.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  2.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  3.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🔍最新疫區以農委會防檢局公告為主: https://asf.baphiq.gov.tw/